提示: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所对应的第一笔科研经费,注意如下:
应将生效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二份)在入账前7日交到科技处技术开发科,由学校统一到天津市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相关免税手续后,开具发票时方可免税。